我是經營家用電器的個體工商戶。年月份,我與孫某達成一份協議(期限為一年),我店賣出的空調機由孫某負責安裝(要隨叫隨到),每安裝一臺由我支付給孫某元錢,并由孫某對空調的安裝質量問題負責;在安裝過程中出現的人身傷害等損失由孫某負責。 在夏季,孫某有時一天要安裝五六臺空調,工作十多個小時;在冬季,有時七八天也安裝不了一臺。前不久,孫某找到我說,新的《勞動合同法》實施了,我們之間約定的安裝空調的協議屬于勞動關系,要求我保證他每月有最低工資,還要為他交養老、工傷等社會保險。請問,像我們這種情況能算是勞動關系嗎? 所謂勞動關系,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為其提供所需勞務而產生的一種關系,這種關系根據法律規定,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,勞動者要服從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組織和指揮,對不服從組織指揮的勞動者,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予一定的處罰;同時,只要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提供了勞動,不論有無工作成果,用人單位都必須向勞動者發放工資。從你反映的情況看,你與孫某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。當孫某將客戶在你店購買的空調安裝好后,即可取得約定的元報酬,由此可見,你要求他完成的是工作成果——安裝空調,至于如何安裝,完全由他本人做主,也不需要由你管理和指揮。你們之間實際上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,另一方則根據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報酬,這是一種典型的承攬合同關系。因此,你與孫某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,他所要求的最低工資以及社會保險等待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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